真田昌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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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日本古代官制的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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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对战国有所了解的人都对日本古代的政治体制很感兴趣,当然我想大家更感兴趣的是官位吧.
下面我就来做下分析.......
资料来源于书与网上资料,我所做的只是拿资料分析下而已
日本律令格式体系的建立是在大化时期,根据《弘仁格式序》的记述:“盖闻:律以惩肃为宗,令以劝诫为本,格则量时立制,式则补缺拾遗,四者相须足以垂范,古者世质时素,法令未彰,无为而治,不肃而化。暨乎推古天皇十二年,上宫太子亲做宪法十七条,国家制法自兹始起,爰逮文武天皇大宝元年(藤原)不比等奉敕撰律六卷令十一卷,养老二年……更撰律令,各为十卷,今行于世律令是也(略)养老年中…刊修律令(略)”根据《唐六典》的说法:“凡律以正刑定罪,令以设范,格以禁违正邪,式以轨物程事。”
由此可见,日本这一时期的律令格式制度与我国唐朝的体例基本是一致的,也就是律指惩肃法,即包括刑法典在内的所有刑罚法和禁止法;令指劝诫法,即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,如教令法和行政法;格指修改,补充律令的规定;式指关于实施律,令的细则规定。
对此相关的法令有:
律令国家 大化革新时建立,一直延续到平安时代的日本古代国家,以律令为基本法典,故称律令国家。律令国家在天皇下设二官八省组成中央行政机构,通过国、郡、里三级地方机构,把全国人民登记在户籍和税收簿上,进行控制。以征自人民的租庸调和杂役作为国家财政的基础。关于律令国家处于古代社会何种发展阶段的问题,说法不一。一股认为,邪马台国或倭王权是古代国家,律令国家是古代国家的完成形态。相反,有一种说法强调国家形成的基础是“按地区划分人民”,而不是依据血缘关系划分人民,它根据官僚组织和租税制度的形成过程,认为律令国家是日本最初的国家。这一说法认为邪马台国是国家的萌芽,倭王权是“总体奴隶制”社会,阶级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形成在时间上并不一致。另一种说法与此相反,认为两者是同时形成的,倭王权出现在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原始社会末期,律令国家则是最早的阶级社会,是在国家奴隶制基础上形成的国家。
大宝律令 包括律六卷、令十一卷。文武天皇时,由刑部亲王(其父天武天皇)、藤原不比等等人以《飞鸟净御原律令》为基础编纂而成。710年(大宝元年)制定,次年实施。至757年(天平宝字元年)施行《养老律令》以前,是律令国家的基本法典。《大宝律令》实施后,政府立即向官员讲解新律令,同时派遣唐使向唐朝介绍新律令。这是以令来规定唐为邻国而表示尊敬,但把新罗定为蕃国,把隼人和虾夷定为夷狄(野蛮人)加以蔑视,使日本据有效法唐朝的小帝国地位,目的在于要唐朝皇帝承认。《大宝律令》的条文散失无存,但可把平安时代初期编纂的《令集解》等引用的零星条文作为线索,恢复其部分内容。
养老律令 由律十卷、令十卷构成的律令国家的基本法典。 718年(养老2年)由藤原不比等等人修订《大宝律令》而成,但内容无大差别。757年(天平宝字元年)施行。随时代变化又制定格式和新设令外官,大约有效实行二百年左右。十世纪后徒有其名,仅在形式上继续保存到明治维新以后。律已人部散失,江户时代石原正明等收集逸文,其成果收于《国史大系》和《日本律令注释》。令大部分收入现存的《令义解》,散失的两篇,其逸文也经收集后编入《国史大系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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